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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史上最嚴廣告法--新《廣告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除了對推銷商品和服務的過程進行了更細致的規范以外,新廣告法里還多次涉及"代言人"一詞。更明令禁止未滿10歲兒童不可作為廣告代言人。
一、新《廣告法》十大亮點
1、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
2、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
3、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4、嚴控煙草廣告發布。
5、新增關于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
6、新增關于互聯網廣告的規定。
7、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
8、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范圍。
9、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
10、進一步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
二、新增法則
三、明令禁止
1、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2、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煙草廣告
3、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四、廣告人格外需要關注的點
1、新廣告法對品牌代言人嚴苛要求--工商局重點監測違法代言
新廣告法中,總共75個法條中共出現代言人12次,現有的廣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許多不再適用。
新廣告法中,總共75個法條中共出現代言人12次,現有的廣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許多不再適用。
新廣告法第2條第5款注明,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藥品、保健品不能再找明星代言
新廣告法第16條寫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這些代言人不能以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形象進行藥品推廣,不用說,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樣在第18條規定中保健品同樣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廣告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也是被禁止的。
(2)沒用過商品,不能當代言人
新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簡單來說,就是沒用過產品,就別想當代言人。漢子們咱代言紙巾不行么。
(3)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不能代言
根據新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也就是說童星直接為產品、服務做推薦的廣告,已經不行了。但廣告里小孩的形象還是能出現的,如果廣告主體以成年人為主,兒童只是背景小演員,還是可行的。
(4)產品出問題代言人同罰
新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產品只要傷害到了消費者,代言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將一同擔責。
廣告代言人因虛假違法廣告面臨最高相當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沒款,還可能被禁止代言長達三年,以及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5)競爭廣告受限
第13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2、地產廣告不可任性承諾
新修訂《廣告法》房地產廣告宣傳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3、互聯網廣告受限!彈窗廣告一鍵關閉,廣告違法,平臺提供者也要擔責。
彈窗廣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對于違反該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廣告違法,平臺提供者也要擔責
立法中規定,利用互聯網做廣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發布違法廣告予以制止。比如,騰訊、淘寶等,對其平臺上發布的廣告應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一旦在其平臺上出現違法廣告,可能會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4、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廣告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