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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3040—2010涂料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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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屬于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涂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原料、中間產品或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生產企業,其生產過程包括配料、分散、研磨、調漆、檢驗、包裝、儲運等,以及相關的樹脂合成或油脂熱煉等操作工藝和作業過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206.1 色漆和清漆 詞匯 第一部分 通用術語

GB 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T 8196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AQ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T9002-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HG 23012-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T 20675-1990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HG/T 23003-1992 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AQ 3013-2008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涂料 coating

涂于物體表面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功能,如絕緣、防腐、標志等,并能形成固態涂膜的液體或固體材料之總稱。

注1:本標準特指屬危險化學品的涂料。

注2:在具體的涂料品種名稱中可用“漆”或 “涂料”表示,如防火漆或防火涂料。

3.2 溶劑型涂料 solvent base coatings

主要稀釋成份,即非成膜物質為有機溶劑的涂料。

3.3 稀釋劑 thinner

單組分或多組分的揮發性液體,加入涂料中以降低其粘度。

4一般要求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第4章要求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5 核心要求

5.1 方針目標

a)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目標予以量化;

5)公眾易于獲得。

b)企業應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可結合但不局限于下列內容:

1)零死亡;

2)千人重傷率;

3)千人負傷率;

4)事故起數降低率;

5)隱患治理完成率;

6)有毒有害場所檢測合格率等。

c)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完成。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5.2.1.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a)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

b)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配備不少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配備不少于3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d)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應按不低于企業總人數5‰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1.2 企業應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5.2.1.3 企業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5.2.2 職責

5.2.2.1 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2.2.2 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2.2.3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2.3 負責人

5.2.3.1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按照AQ3013-2008第5.1.1條款規定,做好本職工作。

5.2.3.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內容包括:

a)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其他要求;

b)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c)堅持預防為主,開展風險管理,抓好隱患治理;

d)提供必要資源,保障安全生產;

e)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f) 對從業人員、相關方的承諾。

5.2.3.3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內容應通過合適的方式、渠道向所有從業人員和相關方宣傳或告知。

5.2.3.4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并主持1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審查總結本季度安全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決策下一季度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制訂相應實施方案,并保存會議記錄。

5.3 安全生產投入與工傷保險

5.3.1 安全生產投入

5.3.1.1 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5.3.1.2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

5.3.2 工傷保險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5.4.1.1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定期更新。

5.4.1.2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4.1.3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4.1.4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5.4.2.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3.3.1條款要求,制訂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結合實際情況制訂下列內容的管理制度:

a) 門衛管理;

b) 廠區道路交通、車輛管理;

c) 廢棄物管理等。

5.4.2.3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5.4.3 操作規程

5.4.3.1 企業應根據涂料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輔助材料的危險性設立生產操作崗位,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應編制但不局限于下列崗位的操作規程:

a) 漂油、脫酸、脫色崗位;

b) 樹脂,如醇酸、聚酯、丙烯酸、聚氨酯、環氧酯、氨基等合成崗位;

c) 基料,如油脂基料、天然樹脂基料、酚醛樹脂基料、瀝青基料等熱煉崗位;

d) 固體樹脂,如硝化棉、改性松香樹脂、環氧樹脂、丙烯酸樹脂、乙烯樹脂、氯化橡膠等溶解崗位;

e) 樹脂、基料壓濾,如使用板框式壓濾機、油水分離機、高速離心機、袋式過濾機、紙芯過濾機、過濾塔篩等設備的崗位;

f) 研磨,包括使用攪拌機、高速分散機、砂磨機、三輥機、球磨機等分散設備的崗位;

g) 色漆、清漆配料崗位;

h) 調漆、調色崗位;

i) 輔助材料配制崗位;

j) 包裝崗位;

k) 倉儲崗位。

5.4.3.2 企業還應編制但不局限于下列通用設備的操作規程:

a)輸送系統,包括氣動式隔膜泵、齒輪泵、真空泵、轉子泵、離心泵、空氣壓縮機等;

b)起重設備,包括電梯、電動葫蘆、吊車、升降機、液壓升降平臺等;

c)加熱系統,包括有機熱載體爐、鍋爐、電熱棒加熱、電感應加熱等。

5.4.3.3 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正常開、停車操作程序;

b) 各種操作參數、指標的控制;

c) 安全注意事項和異常處理方法;

d) 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e) 緊急停車操作程序;

f) 接觸化學品的危險性;

g) 個體安全防護措施。

5.4.3.4 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并編制符合性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內容應包括:

a) 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其他要求的適宜性和充分性;

b) 企業是否存在違法現象和行為;

c)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現象和行為的整改情況等。

5.4.5 修訂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3.5條款要求執行。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5.4.6.1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5.4.6.2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4條款規定執行

5.5.2 安全文化建設

5.5.2.1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5.5.2.2 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5.6.1.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1條款規定執行。

5.6.1.2 企業應選擇具有相應化工設計資質和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5.6.1.3 企業根據生產工藝的需要,可采用多層廠房結構。

5.6.1.4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5.6.1.5 冬天使用采暖設施的企業應按照GB50016規定執行。

5.6.1.6 企業應編制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并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5.6.2.1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5.6.2.2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6條款規定執行。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5.6.3.1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5.6.3.2 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5.6.3.3 企業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5.6.3.4 企業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5.6.4 安全設施

5.6.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2.1、第5.5.2.2條款規定,配置安全設施,建立安全設施管理臺帳。

5.6.4.2 企業應確保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做到:

a)檢測報警設施

1)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散發硫化氫、氰化氫、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環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區域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a)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 m;室外宜為15 m?扇細怏w檢測報警儀的探頭宜在可燃氣體、可燃蒸氣釋放源處安裝;

b)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儀,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0.3 ~0.6m;

c)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 m。

2)下列設備設施:

a) 輸送泵宜配置壓力表;

b) 密閉式砂磨機應配置壓力、溫度安全聯鎖裝置;

c) 溶劑儲罐應配置壓力表、呼吸閥、液位計。玻璃管液位計應加護套保護措施,易燃易爆液體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計,儲罐液位計指示宜為電子液位顯示并設置液位高低限報警,報警信號送至控制室;

d) 蒸汽鍋爐應配置壓力表、溫度計及水位計;

e) 樹脂反應釜的超溫報警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如壓力表、溫度計、水位計等應完整、齊全、有效;

f) 屬特種設備的樹脂反應釜(工作壓力≥0.1Mpa 表壓;負壓或真空下工作;工作溫度≥標準沸點等),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應定期校驗、檢修、記錄;

g) 有機熱載體爐應配置液位計、溫度計、安全閥、膨脹器、自動調節保護裝置;

h) 單體聚合釜應設置防爆膜及溢沫槽。

b)設備安全防護設施

a) 防護欄、安全梯、平臺的設置應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 4053.4的規定;

b) 各種外露的機械轉動設備和皮帶傳動部位,應設置便于觀察的安全防護裝置,防護罩應符合GB/T 8196要求;

c) 分散機、攪拌機的轉盤或轉葉使用時,應置于移動分散缸內的中央位置,分散缸應設置固定裝置。

c)防爆設施

1)易燃易爆場所應按GB50058規定配置防爆型電氣設備;

2)甲乙類廠房、倉庫內的起重設備和電梯應為液壓升降平臺或防爆型電梯和防爆型電動起動設備;

3)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防爆工具;

4)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按照GB50016第3.6.6條款規定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地面;

5)在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電子臺秤,即防爆型稱重顯示控制器;

6)砂磨機、分散機、包裝機、樹脂反應釜、樹脂過濾裝置等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

7)電線、電纜應采用穿鋼管敷設或防火電纜槽盒鋪設。

d)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a) 企業應按照GB50057規定設置防雷設施;

b)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e)控制事故設施

1)泄壓和止逆設施

(1)樹脂、固化劑反應釜應設置用于泄壓的閥門、防爆膜(片)、溢位槽、放空管等設施;

(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和倉庫應按照GB50016第3.6條款規定設置泄壓設施;

(3)工藝上需要排空的設備,如樹脂反應釜、容器、物料儲罐(槽等)均應安裝排空管,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易燃、易爆液體的儲罐(槽)的排空管應設有阻火器,并加裝傘蓋。

2)緊急處理設施

(1)配備緊急備用電源;

(2)樹脂反應釜應配置通入氮氣封閉液面設施;

(3)密閉砂磨機應設定限溫、限壓的緊急停車、儀表聯鎖設施。

f)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1)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1)當必需在間墻、樓梯間開門時,應按照GB50016的規定采用防火門;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固定的或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在甲乙類車間、倉庫防火分區的間墻、樓梯間按照GB50016第7.4和7.5條款規定設置防火門;

(3)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按照GB50016、GB50351的規定設置防火堤;

(4)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如墁坡;

(5)甲、乙類廠房內部或頂層(即天臺)不應設置溶劑儲罐及儲罐區。如工藝需要設置高位儲槽時,其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用量,但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進入生產廠區、罐區及爆炸性氣體環境或危險化學品作業區范圍的機動車輛應在排氣管出口處,佩帶防火罩;

(7)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防火堤出口處的含油污水排水管應設置安全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2)滅火設施

(1)應按照GB50140、GB50016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室內外消防栓、給水管道、滅火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2)在易燃液體儲罐區、甲類可燃液體桶裝堆場、溶解硝化棉的廠房應設置噴淋裝置;

(3)建筑面積超過60m2或儲存量超過2t的硝化棉倉庫應設置噴淋滅火系統;

(4)樹脂反應釜、熱煉鍋應采用熱載體加熱,不應采用明火直接釜底加熱工藝;有機熱載體爐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及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

3)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企業應根據規定配置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

4)應急救援設施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配置應急救援設施:包括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的急救箱、擔架等醫療搶救裝備。

5)逃生避難設施

企業應按照GB50016第3.7條、第3.8條款規定設置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和安全出口。

5.6.4.3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2.3條款、第5.5.2.4條款、第5.5.2.5條款規定執行。

5.6.5 特種設備

5.6.5.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3條款規定執行。企業涉及的特種設備主要包括:

a)壓力容器,含儲存沸點低于45℃甲類液體的容器、壓力管道;

b)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c)起重機械,包括電梯、吊車、垂直升降機、電動葫蘆等;

d)企業內機動車輛。

5.6.6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5條款規定,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實行管理,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內容:

a)關鍵裝置:

1)樹脂合成裝置;

2)固化劑合成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

4)蒸汽鍋爐;

5)研磨機,主要為三輥機、砂磨機;

6)高速分散機或攪拌機;

7)稀釋劑配制釜。

b)重點部位:

1)溶劑儲罐區;

2)硝化棉倉庫;

3)TDI倉庫;

4)甲、乙類物品倉庫;

5)硝化棉溶解、稀釋劑包裝工序;

6)樹脂溶解鍋;

7)發電機房和變電站等。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5.7.1.1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

5.7.1.2 企業應根據生產場所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劃定禁火區,按照AQ3013-2008第5.6.1條規定,對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相關作業活動。

5.7.1.3 各種作業許可證存根應至少保存1年。

5.7.1.4 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到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申辦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

5.7.1.5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工藝安全

5.7.2.1 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a)化學品危險性信息:

1)物理特性;

2)反應活性;

3)腐蝕性;

4)熱和化學穩定性;

5)毒性;

6)職業接觸限值;

7)自救和救援措施。

b)工藝信息

1)工藝流程圖;

2)化學反應機理;

3)最大儲存量;

4)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c)設備信息

1)設備和管道圖紙;

2)設備材質;

3)設備安裝與調試;

4)電氣設備類別;

5)調節閥系統設計;

6)安全系統,如報警器、聯鎖等。

5.7.2.2 應按照AQ3013-2008第5.5.4.2、第5.5.4.3、第5.5.4.4條款規定執行。

5.7.2.3 企業生產裝置停車應滿足下列要求:

a)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規定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

b)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c)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

d)設備、容器卸壓時,應按規定排放和散發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險化學品,防止造成事故;

e)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5.7.2.4 緊急情況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a)發生緊急情況,應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

b)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

c)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d)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5.7.2.5 企業生產裝置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排放的危險化學品應引至安全地點并得到妥善處理。

5.7.2.6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偏差得到糾正。

5.7.2.7 有機熱載體爐新加的導熱油不得馬上加熱運轉,宜慢慢升溫,將導熱油中的水分逐漸蒸發出去后才能正式運轉傳熱。

5.7.2.8 砂磨機、三輥機、分散機、攪拌機,除短時間調試、洗機外不得空轉。

5.7.2.9 分散機運轉時,禁止用油刀和鐵棒接觸攪拌軸。分散機由低速轉向高速時不宜一步到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

5.7.3 作業行為管理

5.7.3.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6.3條款執行。

5.7.3.2 凡是在轉動部位旁邊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工作帽,不得穿戴各類手套。

5.7.3.3 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做到:

a)涂料用硝化棉應按照GB15603附錄B條款規定,專庫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嚴禁與氧化劑、堿類等性質不同的物品混存;

b)鋁粉應按照GB17914第3.3.2.4條款規定單獨儲存;

c)甲醇、乙醇、丙酮等應按照GB17914第3.3.2.3條款規定專庫儲存;

d)有機過氧化物與還原劑應按照GB17914第3.3.2.7條款規定分別儲存;

e)過氧化苯甲酰(含穩定劑)、過氧化甲乙酮的儲存環境應符合GB17914第3.5.1條款規定。

5.7.3.4 劇毒化學品,如TDI,應按照GB17916第3.2.4條款的規定專庫儲存或存放在間隔的單間內,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企業應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7.4 警示標志

5.7.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6.2條款規定,在有可能產生各類危險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在產生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告知牌;至少在生產區的入口,甲、乙類廠房、倉庫、儲罐區等危險物品存在區域設置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5.7.4.2 企業應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確保無破損、變形、嚴重褪色等,保存檢查記錄。

5.7.5 相關方管理

5.7.5.1 企業應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5.7.5.2 企業應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

5.7.5.3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7.5.4 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

5.7.6 變更

5.7.6.1 企業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變更程序:

a) 變更申請: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由專人進行管理;

b) 變更審批:變更申請表應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并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審批;

c) 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不經過審查和批準,任何臨時性的變更都不得超過原批準范圍和期限;

d) 變更驗收:變更實施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形成報告,并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

5.7.6.2 企業應對變更過程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

5.7.7 風險管理

5.7.7.1 范圍和評價方法

a)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1.1條款規定,成立風險評價小組,評價小組成員應包括生產、技術、設備、電氣、儀表、安全、工程等部門的人員,且應具備下列條件:

1)熟識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其他要求;

2)具備涂料專業知識和經驗;

3)熟悉風險評價方法等。

b)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1.2條款、第5.2.1.3條款、第5.2.1.4條款規定確定評價范圍、評價方法和準則。

5.7.7.2 風險評價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2條款要求進行風險評價,應重點但不局限于對以下生產工藝過程、場所、設備設施等進行評價:

a)樹脂、基料、固化劑的生產工藝過程,包括合成或熱煉、稀釋、壓濾、檢驗、上槽(入庫);

b)成漆生產工藝過程,包括配料混合、分散研磨、調漆(色)、檢驗、過濾、包裝、入庫;

c)硝化棉、固體樹脂溶解工藝過程;

d)稀釋劑、輔助材料的配制工藝過程;

e)樹脂儲罐區、溶劑儲罐區的物料儲存、物料進出(或裝卸)過程;

f)硝化棉、甲苯-2,4-二異氰酸酯(下簡稱TDI)及其他甲、乙類危險化學品的儲運過程;

g)有機熱載體爐、蒸汽鍋爐、電熱棒加熱、電感應加熱等系統;

h) 停水、停電、停蒸汽;

i) 停儀表風氣源;

j) 工藝參數偏差等。

5.7.7.3 風險控制

a)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2.3條款規定,對風險進行控制。

b)企業應形成重大風險清單,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并對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保存記錄。

5.7.7.4 風險信息更新

a)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b)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c)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項目;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5.8.1.1 企業應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8.1.2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a)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b)設計規范、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c)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5.8.2.1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5.8.2.2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各種安全檢查均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并與責任制掛鉤。

5.8.2.3 企業安全檢查形式和內容應滿足:

a)綜合性檢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負責組織,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安全檢查。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b)專業檢查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構建筑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監測儀器等進行專業檢查。專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c)季節性檢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相關人員進行,是根據當地各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d)日常檢查分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

e)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

5.8.2.4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10.1條款規定,做好安全檢查管理。編制下列但不局限于下列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a)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1)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2)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表;

b)專業性安全檢查表:

1)工藝管理安全檢查表;

2)設備管理安全檢查表;

3)變配電系統管理安全檢查表;

4)儀表管理安全檢查表;

5)儲存罐區、倉庫管理安全檢查表;

6)消防管理安全檢查表;

7)職業衛生管理安全檢查表;

8)現場檢維修作業管理安全檢查表;

9)安全設施管理安全檢查表等;

c)季節性安全檢查表(根據各地情況自定):

d)日常安全檢查表:

1)崗位操作人員日常安全檢查表;

2)工藝、設備、安全、電氣、儀表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日常安全檢查表;

f)節假日安全檢查表。

5.8.3 隱患治理

5.8.3.1 企業應對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臺賬。

5.8.3.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a)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b)評審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e)竣工驗收報告。

5.8.3.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8.3.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 辨識

5.9.1.1 企業應依據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5.9.1.2 企業應按照GB18218標準對硝化纖維素、甲醇、乙醇、丙酮、松節油、乙酸正丁酯、過氧化甲乙酮、過氧化(二)異丁酰、苯、甲基苯、甲苯-2,4-二異氰酸酯等危險化學品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5.9.2 登記建檔與備案

5.9.2.1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a) 物質名稱和數量、類別、性質;

b) 所在位置;

c) 檢測報告;

d) 管理制度;

e) 管理人員;

f)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方案、演練記錄;

g)監控檢查記錄;

h)評估報告等。

5.9.2.2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9.3 監控與管理

5.9.3.1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5.9.3.2 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5.9.3.3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

5.9.3.4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9.3.5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10 職業健康

5.10.1 職業健康管理

5.10.1.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8.2條款規定執行。

5.10.1.2 企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并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0.1.3 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各項指標應符合GBZ2.1和GBZ2.2規定,作業場所空氣中下列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下列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標:

a)苯(皮)6 mg/m3

b)甲苯(皮)50 mg/m3

c)二甲苯50mg/m3

d)丙酮300 mg/m3

e)環己酮(皮)50mg/m3

f)甲醇(皮)25mg/m3

g)丁醇 100 mg/m3

h)甲苯-2,4-二異氰酸酯(TDI)0.1 mg/m3

i)過氧化苯甲酰 5 mg/m3

j)煤焦油瀝青揮發物 0.2mg/m3

k)石油瀝青煙(按苯溶物計)5 mg/m3

l)丙烯酸(皮)6 mg/m3

m)甲基丙烯酸 70 mg/m3

n)丙烯酸甲酯(皮)20 mg/m3

o)丙烯酸正丁酯 25 mg/m3

p)鉻酸鹽0.05 mg/m3

5.10.1.4 企業應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出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10.1.5 企業應根據從業人員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有關管理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存入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5.10.2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5.10.2.2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5.10.2.3 企業應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同時設置告知牌,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5.10.3 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8.1條款規定執行。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a)苯類;

b)異氰酸酯類;

c)醇類、酮類、醇醚類、石油溶劑類;

d)涂料用硝化纖維素;

e)重金屬,如鉛、鎘、鉻、汞、鉻鹽等;

f)瀝青、焦油;

g)噪聲等。

5.10.4 勞動防護用品

5.10.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8.3條款規定執行。

5.10.4.2 企業應根據GB11651及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護目鏡、手套、安全帶、披肩、鞋罩、圍裙、袖套、防塵口罩等,必要時配備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5.10.5 危險化學品安全

5.10.5.1 危險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7.1條款規定執行。

5.10.5.2 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所有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5.10.5.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7.3條款規定執行。

5.10.5.4 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生產企業應設立24h應急咨詢服務固定電話,有專業人員值班并負責相關應急咨詢。沒有條件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應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作為應急咨詢服務代理。

5.10.5.5 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

5.11 應急救援

5.11.1 應急機構和隊伍

5.11.1.1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5.11.1.2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實行分級管理,即廠級、車間級管理。

5.11.1.3 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5.11.1.4 企業應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

5.11.2 應急預案

5.11.2.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9.6.1條款規定,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具體事故類別,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重點考慮因素有:著火、爆炸、泄漏、中毒、燒傷、灼傷、降溫、冷卻、排料、停進料、停汽、停電等。

5.11.2.2 企業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5.11.2.3 企業應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定期評審、修訂。

5.11.3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5.11.3.1 企業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應急設施、裝備,儲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并保持完好,嚴禁挪用。

5.11.3.2 企業應配備常用的醫療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

5.11.3.3 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5.11.4 應急演練

5.11.4.1 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價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記錄。

5.11.4.2 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車間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5.11.5 事故救援

5.11.5.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企業負責人直接指揮,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消防、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場。

5.11.5.2 企業發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災爆炸事故應設警戒線。

5.11.5.3 企業搶救人員應佩戴好相應的防護器具,對傷亡人員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12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 事故報告

5.12.1.1 企業應明確事故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12.1.2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12.1.3 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5.12.2 事故調查和處理

5.12.2.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5.12.2.2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企業負責組織調查的,企業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12.2.3 企業應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

a)工程技術措施;

b)培訓教育措施;

c)管理措施。

5.12.2.4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

5.13 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 安全檢查

5.13.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標準化有效實施。

5.13.1.2 企業應對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

5.13.2 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自評,驗證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符合性、適宜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5.13.3 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自評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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