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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k5y1.cn  發布日期:2013-05-31  瀏覽次數: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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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管理,監督執行《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條件》,規范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建筑防水卷材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查驗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申請準入公告的建筑防水卷材生產線所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具備上述條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產線所屬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及驗收文件;

節能評估和審查批復文件(新建和改擴建生產線提供),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已投產生產線提供);

質量檢測報告或型式檢驗報告;

產品生產許可證;

(九)排污許可證或環保達標證明材料;

(十)上年度社保金繳費憑證及納稅憑證;

(十一)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三)生產線運行情況說明。

上述(二)至(十二)項材料,請提供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的復印件。

第六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部門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意見應當對照準入條件,明確生產線在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能源消耗、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專家完成復核。

符合準入條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實地查驗結果,由查驗工作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進入公告名單的生產線所屬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準入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質量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約能源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進入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已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五)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情況進行論證,決定是否撤銷公告資格。

被撤銷公告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建筑防水卷材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關鍵詞: 建筑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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