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型涂料網訊: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專利法規定不視為侵權。
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后。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模。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