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曙光受賄4700萬一審被判死緩
日期:2014-10-18 11:34
院認為,這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但這是其職責所系,并不足以成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辯護人還提出,張曙光如實供述收受賄賂的有關犯罪事實,構成坦白;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對此,法院認為,張曙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屬于同種犯罪事實,因此不構成自首,但構成坦白的意見可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張曙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判處死刑。鑒于其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審判長楊子良介紹,目前張曙光未提出上訴。